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