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