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提出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