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该部门工作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