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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