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