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