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