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