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渠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