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