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林场负责人对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乱砍滥伐林木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不积极组织扑救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