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木材,依法凭证加工或者销售。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向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营、加工许可证,然后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