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九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苗圃、园林花场的,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生产培育的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检疫后方可销售。树蔸和胸径五厘米以上的苗木,应当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后方可运输。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