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林农植树造林,尤其是种植油茶、柠檬等经济林和景观林。连片种植林木面积达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造林补贴。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