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制止正在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四)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