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

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