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鼓励全社会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鼓励社会力量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资助和奖励。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