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募集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