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