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评定委员会应当制定见义勇为的确认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