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