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章 奖励和保障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