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