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海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二)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三)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五)海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六)海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