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海上搜寻救助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当设置并公布海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昼夜值班。承担海上搜寻救助职责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民用航空器等的基本情况定期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备案,建立值班制度,保持与海上搜寻救助机构应急通讯渠道畅通。海上搜寻救助专业部门应当将担任值班任务的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值班地点向有关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并保持通讯畅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