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