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