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受理;(二)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三)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四)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