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受理;

(二)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三)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为受害人提供必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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