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