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