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