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