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