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