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且三十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协调处理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争议事项协调处理。

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