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五十一条有效工资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要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