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九条有效区域或者行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推荐,并经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