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区域或者行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推荐,并经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或者行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无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民主推举并经公示后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