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八条有效在小型、微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就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分配办法等相关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或者行业工资协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