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自工资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协议文本以及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工资协议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