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二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