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罢免、补选,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