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方协商代表的罢免、补选,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