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四十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且不得相互兼任,各方至少三人,并共同确定记录员一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