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九条有效协商要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接到要约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要约书应当载明协商的建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因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不答复或者拒绝集体协商引发的停工、怠工事件,企业不得以此认定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