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八条有效企业方和职工方均可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上级工会向企业方提出。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根据职工或者职工代表的意愿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