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内容开展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四)工资支付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六)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七)试用期以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其他福利待遇;

(九)工资协议的起止时间;

(十)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十一)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十二)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