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五条有效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情况有知情权,职工代表可以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