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对不称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经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且过半数同意予以罢免。

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被罢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辞去职工代表职务的,选举单位应当自职工代表出现空缺之日起三个月内补选。

罢免、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向企业工会备案,并由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