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每年至少一次向选举单位职工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四)保守履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