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批准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其他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到位。市(州)、县(市)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拨借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