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无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

有偿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依法办理担保手续,同时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债务人,确定还款额度和期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